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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直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校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和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温组发〔201933号)精神,结合市直教育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市直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学、就医、办理私人事务等非公务活动事宜,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教育局机关全体干部;

(二)市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局管干部;

(三)具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一)信息采集。各直属学校(单位)负责采集本单位所有符合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市局组织处负责局机关干部的信息采集。

(二)审核报送。各直属学校(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新增(撤销)备案表》,上报市局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公安局登记备案。

(三)更新备案。新增、撤销登记备案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各直属学校(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局人事处。

(四)信息管理。各直属学校(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备案、报送工作和因私证件集中管理事宜。如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将更新人员信息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局人事处。

三、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办理。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办港澳台签注或证件到期更换,一般与申请出国(境)一并审批,不单独办理。登记备案人员应填写《因私出国(境)登记审批表》和《关于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根据审批权限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保管。局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局组织处统一保管,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上交保管的,其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将回执单交组织人事部门。

(三)领用。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须经审批同意后,凭《因私出国(境)登记审批表》领取证件。保管部门在证件持有人领取证件时须切实做好登记工作。

(四)上交。登记备案人员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原保管部门。新增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在相应文件下发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统一保管。

四、出国(境)事由及相关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2.出国(境)旅游;

3.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手段,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认,须到国(境)外就医的;

4.因私出国(境)外参加学习或者培训,或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活动的;

5.其他特殊私人事务。

(二)因私出国(境)应遵循以下规定要求:

1.因私出国(境)应尽量利用休假时间或安排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享受年休假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利用年休假时间。

2.局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内次数不超过一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可适当增加。

3.普通教职工在非工作日因私出国(境)的次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可适当增加。

4.病假期间原则上只能安排出国(境)就医,不能安排其他事务。

五、出国(境)审批程序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一般在因私出国(境)出行前1个半月内予以办理。需要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证件到期更换的,可提前半个月。

(一)局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由局组织处负责审批工作。普通教职工利用休假时间,或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审批;在其他时间因私出国(境)的,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核,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须填写《因私出国(境)登记审批表》,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目的地、事由、随行人员、所用假期、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是否自理等情况,并视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根据审批权限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凭《因私出国(境)登记审批表》领取或办理相关证件。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出发前书面报告调整时间及原因。调整时间若超过15日或目的地更改,须上交已领取证照,并根据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六、工作要求

因私出(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审尽审、应查尽查、应查尽查原则。

(一)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制定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强化对证件的上交和管理工作,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严禁因公任务走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禁因私出国(境)费用由单位或企业进行资助和报销。

(二)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工作,提醒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如发现违纪或者逾期不归的,要第一时间报告驻局纪检监察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的、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党纪政务进行查处。

(四)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温人社发〔201488号执行。占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各直属学校(单位)非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学校(单位)根据本通知参照执行,要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因私出国(境)都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温教党〔201633号文件废止。若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因私出国(境)登记审批表

2. 关于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3. 因私出国(境)行前提醒教育告知书

4. 国家工作人员备案登记表

5. 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汇总表

6. 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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