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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温州华侨中学)章程

发布人:校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6年02月21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温州华侨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温州华侨中学),英文译名是Zhejiang Wenzhou Huaqiao Vocational School(wenzhou huaqiao middle school);简称温州华侨职专。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浙江省温州市翠微大道22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2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温州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章程体现“现代学校制度”的性质、特点、特色和管理运行机制,是本单位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章   宗旨、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九条  本单位是实行现代学校制度试点的公办学校,属国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教职工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身份,学校积极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政事分开,产权明晰,法人治理,责任明确,自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学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依法接受教育、教学督导评估,积极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本单位按物价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经常性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基建和设备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投入,学校的校产归属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培养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实施高中学历教育和相关的职业教育。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办学任务:贯彻国家、省有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发展内涵、提高质量,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吸引力,努力成为高质量、现代化、有特色、全国有影响力的一流职业窗口学校。

第十四条  本单位办学特色:烹饪专业建设有特色;德育工作模式突破有特色;学校“侨”字工作有特色。   

第十五条  按照章程,本单位遵循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原则,可充分享受下列权利:

(一)人事管理。在温州市编办和教育局核准的学校人员编制数内,在获得教育局授权的前提下,学校组织招聘或解聘教师,培训教师,奖惩教师。

(二)招生管理。学校根据规模可容性在校生总数,结合当地经济,学校根据教育局招生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招生数、设置专业,设定学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财务管理。每年由市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学生数和教师数,按规定向学校财政拨款。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市统发办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制定分配方案发放。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政策规定,结合温州职业教育特点和产业规划,实施高中阶段的三年职业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培养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政府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重视宣传教育,健全规章制度,定期安全检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立工、青、妇等机构,各机构依据各自法律和章程设置并开展工作。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9人组成,理事长,由社会名流担任,副理事长两人,理事六人,分别为社会知名人士1人,家长代表1人,企业代表1人。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6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本单位章程、理事会议事制度;

(二)审议本单位内部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执行机构反馈,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四)审议本单位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拟聘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审议聘任中层行政领导,审定和批准单位人事聘用计划;

(六)审议本单位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七)审核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九)审议审议本单位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 

(十)审议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   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任期每届为5年,任期届满,任期届满时,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对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监督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

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前5日发出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提供相关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本单位章程修改、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以及本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的,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理事长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向社会公开招聘;常务副理事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理事长由教育局中层干部一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行使其职权。

 

  •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坚持走民主监督三条渠道:一是上级监察室的监督,主要监督干部行风廉政,党纪党风,师德师风建设等;二是党组织的监督,主要监督学校在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政策,教育法规方面执行情况等;三是工会的民主监督,主要监督学校在保证教职工的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切实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等。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7人组成。其人员组成与产生方式为:设主席1名,由教育局监察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席1人,党组书记担任,副主席1人由工会主席担任。设监事4名:温州市审计局委派1人,社会相关部门1人,学校工会代表1人,家委会代表1人。理事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由举办单位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监事会议事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财务、人事工资和教育教学管理。

(三)对理事、管理层成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管理层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各监事发出书面通知,提供相关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作出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由专人对会议决议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列席会议。

 

第六节    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本单位章程,依法管理学校;

(二)积极处理理事会的建议;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招聘教职工并确定专业技术岗位;

(四)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行的各项管理事务和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校级行政领导由温州市教育局党委发文任命;中层正职由校长提名,由党总支、校长室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由学校发文任命,报市教育局党委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由校长室直接任命。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考评、奖惩;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积极采纳处理理事会反馈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在校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理事会批准由副校长代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实训处、培训处、职业教育研究室、瓯菜研究所、侨务办公室、总务处、信息处、安全处等机构,其职责是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举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每3—5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二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落实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的方式,时间和范围,并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十四条  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由校长主持,由校级行政领导参加的会议。学校重大问题须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长决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校务会制度,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各中层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研组,健全年级工作责任制。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年段工作责任制,由年段长负责,具体落实学生德育工作。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各教研组和年段工作组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七条  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有关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的课程体系。

第五十八条  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根据市场特点和职业教育深度发展,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就业与升学,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五十九条  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立体化办学格局,优化办学环境,拓展育人渠道,增进沟通互信,形成办学合力,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效益。提高家庭、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家长)会议、教师家访、家长访校,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及其它重大事项的有关信息的咨询;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使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加强内部建设,努力服务社区,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好学校对社区的开放和社区教育资源的开发,实现社区与学校资源的共享。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具备市职改办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学习活动和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四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全面实施《温州市直属学校教职工聘用制试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聘用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聘用教师、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聘用合同续聘、解除、终止合同。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十七条  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温州市直属学校教职工聘用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正式聘用的教师人事关系、档案按相关规定管理。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档案工资的调整,工龄、教龄的计算及退休金的计发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教职工的任职条件、工作能力和实绩,可以对其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高聘或低聘。

第六十九条  积极支持教师进行课题研究、教研活动和业务进修。聘请教育专家引领,拓展校本研修平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对师德高尚、教学实绩好的教师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七十条  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以“科学合理,按需设岗,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以岗定责,薪随岗变”为分配原则,根据《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分配方案》等系列分配和奖励制度进行校内自主分配,酬劳向教学一线和重点岗位倾斜,教师待遇与学校的经济效益和个人履职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面向全市招生,学生按《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新课程所要求的学分,参加规定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发给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的招生计划由校长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各部门和有关教师配合。

第七十三条  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创建“平安校园”,定期安全检查,做到防患未然。因疏忽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当事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立学生会、团委、学生自主管理会三驾马车共犁德育田的学生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自主管理会在学校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建立现代学校资产制度,主要包括现代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收支管理制度和多元化的投入与补偿制度等。

(一)资产管理制度。以产权关系明晰为主导,明确与本单位办学宗旨和职责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学校法人财产。同时,通过健全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成本核算和收支管理制度。本单位单独建账,配备专门财务人员。通过成本核算,控制各项运行成本,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学校的服务收入、社会捐赠等各类收入和支出管理,规范预算外事业资金管理;学校自主支配经常性经费,严格按会计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定期审计。

(三)多元化学校投入与补偿制度。一是财政投入与补偿,政府依法保证学校经常性经费投入,并给学校充分、有效和合理的专项经费补助;二是事业服务补偿,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通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形式,实现学校法人运作成本的自我补偿;三是社会投入与补偿,积极提倡和鼓励社会各团体和个人自愿投资、捐资兴办或资助学校。

(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学校的经常性经费预算,目前主要依据生均定额标准安排,今后争取按生均办学成本安排,并逐年增长。每年度内的学校经常性经费实行总量包干,即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学校基建和设备等专项经费,结合发展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省政府及省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温州市教育局、物价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严格控制代管费项目的支出,及时公布收支清单,做到按时、据实结算。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产、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经其授权的财务、纪检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接收社会、学生家长的捐赠,捐赠款进入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物进入学校财产账目,属于国家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本单位财产不得用于担保或转让。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及其他原因;

(四)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终止的。

第八十条  本单位理事会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一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理事会协助管理层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举报单位要求修改章程的。

第八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应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由理事会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六条  本单位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对社会公开情况: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宗旨和业务范围、教学情况、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等;

(二)对家长公开情况:包括招生就业、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等。

(三)对教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年度财务状况;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教学设备等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职务消费、出国考察等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