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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校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16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近日,教育部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教育厅决定于2015年至2017年,在全省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教育部《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直接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严重违背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道德。虽然,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只是少数,但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是教育系统深入解决“四风”问题、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培育风清气正的教育行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师德建设、培养党和人民满意好教师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校要通过专项治理,坚决反对和制止有偿补课行为,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三、专项治理时间和工作安排

集中专项治理时间为2015年6月起至2017年底,分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集中治理、总结评估三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6月底至7月15日)。

1.认真组织学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布置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校长和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部《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使广大校长和教师进一步理解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认识从事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及其后果,进一步增强杜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

2.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各地要在广泛学习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学校和教师个人自查、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社会有关部门帮查相结合的形式,周密排查有偿补课情况。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参与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加强教育引导,要求其立即自行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对有禁不止、继续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3.各地和学校,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5年7月中旬至2015年底)。

1.全面检查。各地要成立检查组,对所属学校(包括设区市属学校)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学校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要组织机关人员、行风监督员、责任督学、社会有关人士等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明察暗访,及时深入了解有偿补课情况。

2.严肃查处。各地对有偿补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重点紧盯寒暑假、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相关事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

(三)总结评估阶段。

分年度开展专项治理总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和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教育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人事处、基教处、师范处、督导处、驻厅监察专员办和浙江教育报刊总社等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管本校教师的责任与义务,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果断有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有偿补课行为。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精心制订治理方案,认真部署治理工作,明确治理重点,通过治理有偿补课,使广大教师进一步赢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对此前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地区和学校,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教育部《规定》精神。

(二)加强教育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并把宣传治理有偿补课作为常态,始终保持有利于治理的舆论态势和氛围。要迅速将教育部《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将学习教育部《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要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综合治理,务求从源头上加以根本解决。

严格考核。省教育厅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纳入市、县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范围,纳入区域和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各地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各中小学校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行一票否决制。

建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有偿补课监督体系。省教育厅将公布各地治理有偿补课举报电话,各地要公布各学校的治理有偿补课举报电话,经常化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

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立问责制度。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将本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年度总结及相关材料汇总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会同年度师德检查总结,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省教育厅经分析、核实、汇总后,每年12月底前向全省通报当年专项治理情况。三年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评估要求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设立有偿补课举报电话。中小学校有偿补课举报电话:0571—88008837(督导处)、 88008828(基教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0571—88008939(人事处)。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2.严禁有偿补课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投诉举报和查处情况调查汇总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2

严禁中小学校有偿组织补课自查自纠、投诉举报和查处情况调查汇总表

 

自查自纠中自行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学校数

 

接受投诉、举报数

 

查处学校数

 

其中

查处的学校领导数

 

其中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学校数

 

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数

 

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学校数

 

校长数

 

其他校领导数

 

 

 

 

 

 

 

 

 

 

备注:填报起止时间为专项治理当年。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自查自纠、投诉举报和查处情况调查汇总表 

 

自查自纠中自行停止有偿补课行为人数

接受投诉、举报数

查处数

其中

调离教学岗位人数

警告处分人数

记过人数

降低岗位等级人数

开除人数

本地区通报案例数

 

 

 

 

 

 

 

 

 

备注:填报起止时间为专项治理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