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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华侨职专柴油发电机组合同

发布人:夏尊圣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19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柴油发电机组合同

买方:温州市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                             签订地点:温州

卖方:温州鑫闽机电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 年 7月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1. 产品的名称、技术规范、数量及合同价格

序号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1

东风康明斯

DCM440(400KW)

1

275000.00

275000.00

2

 

 

 

 

 

合计:人民币(大写) 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 275000.00      

表中的内容应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被买方接受的规格性能偏离表相一致,技术资料的提供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五、六部分的相关要求。

2.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1.1 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如在招投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的国家或专业(部)标准执行及相应的国际标准。没有国家或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 知识产权

2.1 卖方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负责。

3. 产品包装、运输、装卸和保险

3.1 为了保证设备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标准规定。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设备锈蚀、失缺或损坏,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

3.2 每一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3.3 货物在装运前由卖方投保,一旦货物在装车、运输、卸车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短缺,由卖方负责索赔。

3.4 货到工地,卖方应派员在所供设备到工地时进行到货验收,买方派员进行监督。若发现任何损坏及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更换设备,并妥善处理直至买方满意。此工作所发生费用应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因装卸、运输中及交付买方前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尽快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能以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

3.5 卖方在设备发运前10天将准备发运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件数、每件包装箱的尺码、毛重及对货物的卸车(卸车由卖方负责)、贮存的特殊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以便接货。

4. 合同交货期、交货方式、地点

4.1 卖方须最迟在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前交货完毕。(投标方在投标时须提交最短交货期,具体时间签定合同时明确)。由卖方负责运至建设工地现场(或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以设备运抵工地现场日期为准。

4.2 设备存放期间由卖方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交付完毕。卖方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

5. 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期

5.1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5.2 进口部件报关时,卖方应提前7天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在认为需要时一起参与设备报关验收过程。在交货时应附上:品牌原产地产品出厂证明;品牌原产地产品装箱单;品牌原产地的产地证明文件;中国海关报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审核);中国商检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

5.3 本合同范围所需的零配件等均由卖方提供。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均须有合格证、质保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如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由卖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5.4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具有使买方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5.5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至少24个月。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对由于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设备另有超过质保期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内的所有产品要求卖方提供上门服务(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6. 付款方式

6.1 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_贰拾柒万元整_,为含税不变价(税指进口税、增值税等一切税种),包括:合同设备的设备费、就位装配费、调试费、运杂费、保险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等所有费用,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6.2 由卖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需经得买方同意,其费用不得变更。但属卖方报价项少算的设备及服务费用不得追补。

6.3 除发生下列因素可调整合同价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调整任何费用。

7.3.1买方提出的设备数量变更,根据原成交单位计算变更费用。

7.3.2若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费用增加使卖方直接损失的费用,经鉴定核准,买方酌情予以一定补偿。但属卖方可以预见、预防,而卖方预防不力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其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6.4 付款

合同签定后10天内向卖方付总价30%作为预付款;

货卸到交货地点现场,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向卖方付总价的45%;

设备装配调试完毕,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转考核无故障后10天内向卖方付总价的20%; 

余款5%待质保期满,产品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清。

7. 设备检验和技术服务

7.1 买方认为如有必要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到生产厂进行监制,或在设备发货前派人赴生产厂进行预验收,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对监制或预验收工作提供方便(详见第六部分)。

7.2 设备到达现场后,卖方派人到现场与买方一起开箱检验,按货范围清单验收,若有短少或损坏,供方应立即补足或更换全新同规格产品,需方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7.3 设备的就位、装配、调试结束后,经过一个月试运转考核无故障,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若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及装配施工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供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担,需方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7.4 卖方负责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如负责装配、调试,对买方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无论在质量保证期内还是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旦发生故障,而买方无法自行排除时,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卖方应立即派人前往买方工地处理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

8. 合同修改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由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改书。

9.  违约责任

9.1  产品质量责任:

(1) 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凡设备在开箱检验、装配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须迅速作出反应,市内1小时应赶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

(3) 由于买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短缺、故障或损坏,由买方负责。但卖方保证负责及时给予补齐或修复。

(4) 伴随服务缺陷视作产品质量缺陷和逾期交货。

(5) 进口部件不符投标文件中产地型号规格,无条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并承担合同额20%的违约金,赔偿买方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2 违约赔偿: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处以罚金。

(1) 逾期交货:

卖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买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罚款2‰。但整机中的零部件逾期交货,按整机逾期交货计算罚金。

(2) 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卖方不能交货,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30%计算。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款总值的10%支付违约金。

(3)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罚款者不在此例。

9.3 因买方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卖方,推迟开工日期),或由于大楼其他配套工程问题影响本设备安装施工,买方对施工工期作相应顺延,但买方不对卖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4 卖方进口部件不符投标文件中产地型号规格,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合同额20%的违约金。

10. 违约终止合同

10.1 买方在卖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考虑并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设备。

(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卖方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0.2 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部分。

10.3 在买方提出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卖方按10.1条规定对已交货部分设备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

11. 仲裁  

11.1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11.2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

11.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3.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设备中标人必须配合好总包单位的工作,服从总承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等的管理。

13.2 本合同附件(如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目协议或文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及附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目协议或文件等的内容有冲突的,考虑双方技术的不对等性,以有利于买方规定为准。

13.3 合同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将合同复印件与履约保证金收据(如有)复印件送采购中心备案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4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设备的有关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13.5 在设备供货期间,卖方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必须按时参加监理单位要求其参加的所有现场联络会,加强卖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和建筑规定,落实安全工作承诺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责。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及卖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由卖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卖方设备就位时不得造成买方其他设备或建筑的损坏,工作期间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卖方负全责。

14. 未尽事宜

14.1 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15. 合同签章

单位名称

类别名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    址

温州市翠微大道228号

温州市车站大道金城大厦一层54号

法定代表人

 

蔡慧乐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77-86600822

传真

 

0577-86600855

邮政编码

 

325000

开户名称

温州市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温州鑫闽机电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开发区支行汤家桥分理处

帐号

 

1203207409000007465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014年 07月3 日

 

 

 

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编号:  Z-XJ201405160023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产地

制造厂商名称

数量

出厂单价

(含税)

总价

(含税)

免费

保修期

温州市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发电机项目

 

发动机

康明斯、

QSZ13-G3

湖北

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1台

208000.00

208000.00

贰年

发电机

麦格特

MG38BGL

上海

上海麦格特电机有限公司

1台

55000.00

55000.00

贰年

控制系统

科迈MRS10

欧州

欧州捷克科迈

1套

5000.00

7000.00

贰年

油箱

鼎新、1000L

上海

上海鼎新

1只

3000.00

3000.00

贰年

电瓶

免维护

河北

1套

2000.00

2000.00

贰年

设备总价

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

运杂及保险费(含卸货)

就位装配、调试费(含包括:设备的测试、就位装配、调试、验收等)

技术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

税金

其他相关费用

合计总价

(应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相一致)

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

说明:1.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货物名称按采购设备清单内容。

2.此表的合计总价应与附件二“投标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相一致。

3.如果免费请在该备注栏内注明“免”,如果含在产品价格中则填“含”,如无此项内容则填“无”不留空白。

4.“设备总价”不应包含:运杂及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 投标报价中,如有遗漏均视同包含在其它项目中。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4年07月03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盖章签署。